|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73050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6-06-29 |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市场主体、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缴存群体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黔东南州财政局2026年6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6年基数调整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出台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中《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三)《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关于做好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州公积金发〔2017〕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起,每年经审核的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文件内容
《通知》明确了调整时限、基数上下限标准、办理渠道、办理流程等内容,指导缴存单位规范申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6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5%,上限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个人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6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5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696元(2025年黔东南州城镇单位(私营单位、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额为4967.04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下限按地区分三类标准,一类地区(凯里市)最低缴存基数为2130元,最低月缴存额213元;二类地区(镇远县、施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980元,最低月缴存额198元;三类地区(除凯里、镇远、施秉以外的其他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8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89元。各单位均在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测算职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设定的基数标准。
各缴存单位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进人员基数认定标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应发工资。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到元,月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到分。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时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6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六)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七)审核工作要求及流程。
1.填表要求:各缴存单位可自行在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表册电子版,按表册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
2.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纸质一式2份,刻录光盘一张)、2025年工资发放清册复印件1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津贴补贴文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1份。送审材料均需加盖各缴存单位公章。
3.审核流程:基数调整由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审核,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线下审核和线上审核两种方式。
(八)其他规定:明确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参照该《通知》执行;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可参照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