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43926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5-11-06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州公管委发〔2025〕10号

来源: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1-06 18:15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州各有关单位

20251023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便民服务网点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管理办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5个管理办法已经黔东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准入退出

管理办法(试行)

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便民服务网点管理

  办法(试行)

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管理

办法

5.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1027



附件5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贷款审批、违规行为的防范与查处以及国家、省和州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缴存人贷款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当前缴存状态正常;

(二)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或建造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且相关担保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七)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或建造自住住房材料款;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和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配偶,且同意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总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贷款类型及申请时限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类型主要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购买法拍房贷款、建造自住住房贷款以及使用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置换贷款)等。二手房贷款、法拍房贷款置换贷款需要预申请。

第十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自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24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购买二手房及法拍房,在预申请通过后自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1个月办理贷款手续;置换贷款自预申请通过后1个月内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建造自住住房,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造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自取得新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4个月提出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申请书、个人承诺书;

2.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4.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和刷卡小票、转账支付凭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刷卡小票、转账支付凭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方出具的收款凭证;

5.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合同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贷款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要件材料;

7.个人信用资料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时一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8.经借款人确认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9.办理置换贷款的,应提供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欠贷余额查询单;

10.办理异地贷款的,应提供申请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11.其他需要的资料以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当期一次性告知单为准。

(二)受理。受理人员应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面谈并预签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复核

(三)复复核人员应自提交复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四)审批。审批人员应自提交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五)签订合同。经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委托书,委托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工作

(六)办理贷款抵押担保。委托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完成抵押担保办理

(七)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至借款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贷款申请未通过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受理、复核、审批三级审批制,相邻审批环节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抵押担保环节需专人负责,不得由贷款受理岗、复核岗、审批岗人员完成。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不得划至借款银行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置换贷款个人办理+自筹资金模式除外。

第五章  首付比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不低于15%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存在共同借款人的,缴存基数可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房屋价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合计(不足1万按1万计算)的20倍。

第十九条借款人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商品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置换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在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向托银行作抵押担保,并与托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与托银行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所购期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将抵押权预告登记更换成正式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通过抵押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由托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发放次月进入还款期,采用分期按月偿还。贷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前将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在黔东南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用公积金按月对冲还款。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对冲协议约定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约定账户正常还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还款或通过转账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贷款的偿还资金按下列顺序回收:

(一)正常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二)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两期及以上逾期贷款的偿还资金,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三)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足额偿还贷款,列为贷款逾期,自逾期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应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行为将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贷款全部回收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押权人应将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给抵押人。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下列贷款合同变更事项。抵押人、还款方式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

(一)贷款期限变更对符合缩期、展期、延期的借款人,可按管委会相关规定申请变更贷款期限

(二)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无法使用的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三)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每年可申请一次以自有资金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提前部分还款不改变贷款期限,月还款额重新核定

(四)提前结清贷款贷款发放6个月后,借款人可申请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变更借款人信息贷款期间,当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审核、更新系统信息,并保存变更前后的信息记录,确保信息变更的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六)其他变更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抵押人)、还款账户等进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照有关法律规定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委托银行应开展回访,并参照银行风控模式定期开展风险监测,对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首次回访应在贷款发放后1月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逾期管控。贷款发生逾期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委托银行根据逾期情况分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开展逾期清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负责贷款档案的管理。

(一)委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对贷款档案资料的收取录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还等全过程工作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二)各项贷款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等贷款实体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贷款电子档案应确保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贷款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

(三)委托银行应对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等重要物品及证书,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或保险柜进行存放,并定期检查,不得遗漏丢失或损毁

(四)贷款纸质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逾期未收回、呆账核销的贷款纸质档案和贷款电子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章贷款监督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将按相关规定列为失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保证其行为真实有效。贷款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应加收罚息,罚息利率应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对违规贷款取得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归还;对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委托银行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参照本行自营性贷款规定,从严管理及审核公积金贷款。在审定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