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439263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11-06 |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 信息名称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管理办法 |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州各有关单位:
2025年10月23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便民服务网点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管理办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已经黔东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办法》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准入退出
管理办法(试行)》
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便民服务网点管理
办法(试行)》
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管理
办法》
5.《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4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
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等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管理,是指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楼盘项目(以下简称楼盘)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发放合作条件进行审核与确定的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楼栋指准入楼盘所属楼栋。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黔东南州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应及时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或现房不动产权证书;
(三)房开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无违反经营诚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建设与规划一致;
(五)销售人员应具备住房公积金基本政策知识;
(六)房开企业已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任意一家贷款业务委托银行就所申请准入楼盘签订商业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七)具体楼栋办理准入时主体结构应已封顶;
(八)小产权房、非成套住宅不予准入。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二)提供申请当月企业信用报告;
(三)楼盘情况书面报告;
(四)期房楼盘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现房楼盘提供楼盘所在地正常使用收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五)公司股东会认可担保事项决议;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楼栋封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审核,部分材料不能留存原件的,房开企业须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在有效期限内。
第三章 申请准入流程
第八条 准入申请
(一)楼盘准入。房开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时,需填写《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表》,期房楼盘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项材料,现房楼盘提供(一)至(五)及第(八)项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其他材料。
(二)楼栋准入。房开企业申请准入楼栋时应在所属楼盘准入合作期内。申请公积金贷款楼栋准入时,需填写《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楼栋准入申请表》,期房楼栋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二)(三)(七)项材料,现房楼栋提供(二)(三)(八)项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其他材料。
(三)房开企业申请楼盘准入时,可同时申请楼栋准入,也可在楼盘准入后分批次申请楼栋准入。
第九条 准入流程
(一)资料初审。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启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核实工程进度(主体结构封顶情况)、企业经营状况、销售真实性等;
(三)准入终审。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现场核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作出是否同意准入的决定;
(四)签订协议。同意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开企业签订楼盘准入合作协议书,协议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楼栋准入不单独签订合作协议书;
(五)信息录入。协议签订后将房开企业及相关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
(六)准入公告。对已准入的楼盘、楼栋,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七)楼盘准入档案应按照“准入一次,装档一次”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
(八)合作期满,房开企业可再次提出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条 加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风险管控。
(一)房开企业需为其准入楼盘的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贷款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完成抵押权登记之日止;
(二)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发放公积金贷款。房开企业需及时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开发公司共同确认的封顶报告。期房贷款资金需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开企业及准入楼盘在准入信息变更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房开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监管账户;
(四)房开企业发生可能影响企业经营存续或项目建设的重大变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债务危机、司法查封、主要管理人员涉案等),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变故性质、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
(五)房开企业应及时办理期房转现房工作,并协助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做好期房转现房后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登记;
(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对期房楼盘项目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可通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监测。
第十一条 房开企业及其建设楼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中止合作,停止该楼盘项目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一)房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楼盘准入的;
(二)房开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的;
(三)房开企业协助他人骗取公积金贷款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四)变相少收、缓收、不收购房首付款的;
(五)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六)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放弃公积金贷款权利的;
(七)房开企业财务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
(八)房开企业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停工3个月以上的;
(九)房开企业未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登记并移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
(十一)其他可能发生贷款风险情形的。
第十二条 贷款楼盘中止合作及重新准入流程
(一)贷款楼盘中止合作流程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现有风险苗头或已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作出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决定,立即停止贷款受理及发放,同时重点关注已发放的贷款,并积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二)贷款楼盘重新准入流程
对于贷款风险解除的楼盘,房开企业可按照楼盘申请准入流程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房开企业楼盘已竣工验收且全部销售完毕,期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全部转为现房的一般抵押登记,近两年内无新建楼盘计划或公司正常解散的,属正常退出,退出前房开企业需提交退出情况说明并将退出楼盘名单报送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楼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