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执法稽核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执法稽核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 | 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各管理部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和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