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强制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决定。 6.执行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黔东南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注销、转移、封存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规定,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核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完善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相关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规范提取要件和业务流程,接受缴存职工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范资金风险。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管理规定,规范办理要件和业务流程,接受缴存职工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管理规定,规范办理要件和业务流程,接受缴存职工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