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1.受理责任:在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在受理后,在法定时间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阐明理由。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审查合格的准予缴存登记,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审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受理责任:在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职工提供的变更、注销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审查合格的准予变更、注销,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管理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缴存单位职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1.受理责任:在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在受理后组织现场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阐明理由。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提取条件3日内办理,不符合条件现场反馈。 5.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规范提取要件和业务流程,接受缴存职工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受理责任:在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职工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审查合格的准予贷款,发放《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审核表》,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贷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范资金风险。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核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1.受理责任:在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交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交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的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相关制度,公开有关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