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6年7月,丹寨县某单位职工罗某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10.46万元用于偿还商业购房贷款,并提交《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还款对账单等材料。公积金业务人员在审核业务过程中通过异地稽核调查,发现罗某购房情况不实,涉嫌以不法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立即停办业务并将罗某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罗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未实际购房,其提供的《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还款对账单等材料系由黑中介人员伪造得来。根据罗某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罗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解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保障制度,其资金来源于广大职工缴存,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政策性专项储蓄资金。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提取使用,绝非可以随意套现的“私人资金”。任何以虚假材料或虚构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都是对制度公平性的破坏,也是对全体合规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层面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法律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警示
违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造成不良社会风气,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一旦被查实,职工不仅要被全额追缴退款,面临黑中介费损失,还会带来失信风险,对本人及家庭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一)违法行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违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将面临多方面的严厉后果:一是必须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二是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3至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三是个人失信信息将被报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对公职人员而言,还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
(二)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使用伪造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论职工本人还是协助操作的黑中介人员,都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切勿轻信“黑中介”虚假宣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授权任何中介组织办理提取贷款业务。个别不法中介通过手机电话、街头小广告、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大肆宣传“快速提现、正规流程、全程包办”,诱导缴存职工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所谓的“代提”“代办”服务不仅收取高额手续费,更将职工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一旦案发,职工不仅要全额退款、承担罚款和失信惩戒,还白白损失高额“中介费”,最终得不偿失。
(四)坚守法律底线,摒弃侥幸心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需要每一位缴存职工共同维护。广大职工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官方APP、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正规渠道了解提取政策和办理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妄图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钻空子”“走捷径”——违法提取使用行为的“捷径”背后,始终暗藏着巨大风险。唯有依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才能真正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惠民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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